可再生能源的跨境众筹
材料牛注:众筹已不是什么新鲜事,但是可再生能源的跨境众筹还刚刚起步,其有望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。近年来,欧盟各国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,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。要想对新能源的跨境众筹市场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制,任重而道远。
目前,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错综复杂的立法规定,众筹平台和投资者在进行能源方面的投资时遇到了许多问题。为此,各国专家对欧盟各国的行业法规进行了积极的协调。
可再生能源的众筹包括三个不同的部分:集资平台,投资方以及项目开发者。这三者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国家。正是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框架,且近年来也没有一个将这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网络平台,可再生能源的众筹变得相当复杂。
这些困难引起了国际律师团的关注,例如Osborn Clarke律师事务所,他们就收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。他们发现在发布一个名为跨境众筹的平台时,如果平台的目的是把生意扩张到欧盟成员国,则需要对那些国家进行法律咨询。而如果投资者想投资国外项目中的跨境项目,他们则应该注意这些国家与自己国家法律之间的差异。这些对于投资者投资国外项目也同样适用。
Osborne Clarke在德国科隆的一个合伙人Thorge Drefke说:“2014年下旬,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(ESMA)就已经颁布了关于众筹投资基准的意见和建议,其中明确说明了众筹模式如何适用现存的欧盟立法,例如金融工具市场法规(MiFID),说明书指令(Prospectus Directive),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(AIFMD)以及其它财务制度。”
ESMA指出,对于MiFID(即“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”,它自2007年生效,将于2018年进行更新,旨在提高欧盟金融市场的透明度。)监管之内的众筹平台,欧盟目前的管理体制可以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,因为其对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。但是对于MiFID监管之外的平台,投资保障可能会受地方政策影响而降低,因为国家立法并不需要遵从MiFID的规定。
根据说明书指令(Prospectus Directive),其中明确规定了,发布招股说明书并不是强制性的,只要发起人在12个月以内的融资金额不超过500万欧元。但是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最低的融资准入门槛。
ESMA认为,如果国家强制出台政策,鼓励发展融资金额低于相关准入门槛的众筹项目,将对众筹平台商业模式的可行性提出挑战。一些平台可能为了从说明书指令的豁免制度中牟取利益,从而限制项目的投资人数和形式。(说明书指令目前正在审查当中,有望将众筹资金上限提高至800万欧元。)
2016年,欧洲议会首次要求欧洲委员会自发的管理和协调众筹。欧洲众筹联合网(ECN)的执行董事Oliver Gajda认为:“众筹平台的主要问题在于他们没有遵从各成员国的需求,从而没有使市场投资机会活跃起来”。
根据法国Lumo众筹平台的创始人Alex Raguet的证实:“几乎没有哪家众筹平台是具有跨境众筹许可证的。我们的众筹平台归法国管制,我不可能把平台迁到英国。但是法国住着那么多的英国人,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在我们的平台进行投资”
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ECN和Lumo均加入了一个名为“CrowdFundRES”的国际网络平台,该平台旨在挖掘众筹的潜能,为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。
2016年5月,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一篇关于众筹的报告。“该报道细致的描述了欧洲众筹的监管环境” Drefke说,“但是,由于众筹仍然主要集中在地方和部门,且发展迅猛,目前欧盟各国对欧盟层面的立法架构还没有强有力的主张。尽管如此,欧洲委员会任将继续对各部门的众筹平台进行严密审查,并适应每年两倍的增长势头。”
那么,哪个国家的立法可能成为协调监管环境的标准呢?Drefke认为:“从以往的经验来看,奥地利和英国的众筹规则算得上是很先进了。”
奥地利有一个名为“Alternativfinanzierungsgesetz” 的特殊的众筹法案,该法案为众筹平台提供了法律框架。而英国的众筹规则是由金融行为监管局(FCA)制定的,它可以使人们灵活应对众筹业务中经济或者社会的发展变化。
“在法国,如果你等着安检和授权,那两年内你什么也干不了。而在伦敦,一个很小的项目就可以进行融资。”Raguet说。
犹记2015年,整个欧洲众筹市场容量的81%来源于英国(包括各种形式的众筹,例如P2P,股权众筹,借贷,奖励和捐赠等),如此强大的市场地位与其大不列颠帝国的立法密不可分。
原文链接:Crossing borders to crowdfund renewable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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